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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开封日报
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
了解“保险等待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讯 近日,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讲述了一个案例,某财产保险公司客户张先生咨询,称其通过网络平台在当年9月为其母亲投保了9月18日起保的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在次月12日因胰腺炎住院治疗,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告知其未过“保险等待期”,无法索赔。
本案件中张先生投保的意外保险起保日期为9月18日,该险种保单内约定疾病住院医疗等待期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被保险人在10月12日因胰腺炎住院治疗,未过等待期,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
据了解,保险一般都有等待期,一般来说,意外险是没有等待期的(极少数产品也设置了等待期,不过一般只有几天);寿险的等待期一般在90天~180天,少数产品设置了60天;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等待期多为90天或者180天;医疗险的等待期多为30天或60天,等待期只适用于第一个保单年度,如果是续保则不再有等待期。
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大家在配置保障时,一定要仔细了解“保险等待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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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5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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