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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廉洁四川”发文披露了四川射洪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张海波犯贪污罪一案的细节。文章提到,张海波痴迷机车,最终造假敛财“翻车”。
张海波,男,汉族,1980年4月生,四川射洪人,1996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射洪市公共汽车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射洪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2023年1月,张海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射洪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4月,张海波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7月,张海波因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张海波接受审查调查
“那一天,我看到窗外越冬的树木冒出了新芽,我的感触很深……人一旦失去自由,就什么都没有了。”在留置室里,射洪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张海波回顾自己的过往,一脸悔恨。
追求“高品质”生活
通过虚开发票、虚增业务等套取资金
张海波出生于一个基层干部家庭。2000年12月,20岁的张海波从部队退伍回到射洪,先后在地方海事处、交运局工作,那时的他还保持着踏实肯干、刻苦上进的军人作风,多次获得市县级“先进个人”荣誉。因表现突出,张海波35岁便被提拔为射洪县公共汽车公司的“一把手”,党支部书记、经理一肩挑。
但随着职务的提升和权力的增加,张海波接触的人员也越来越复杂,看着别人的高消费,他思想上逐渐开始不平衡,觉得自己工作辛苦,也应该多享受。加之张海波尤其喜欢与同学、朋友聚会,出手阔绰又爱买单的他,逐渐发现仅凭那点“死工资”不足以为自己的“大方”买单。
“抽烟要抽好的,喝酒也要喝好的,接待朋友规格也比较高。”前有各种“高品质”生活的诱惑和驱使,后有高消费带来的经济压力,张海波的思想防线逐渐松懈。2016年8月,张海波以工作之名,安排下属与公司汽修厂“合作”,通过虚开发票、虚增业务量的方式,套取资金6万余元,部分用于个人开支。第一次的牛刀小试,便让张海波尝到了“甜头”。
在第一次套取资金成功后,张海波的贪欲如决堤的洪水,一发不可收拾。此后,张海波安排公司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与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的广告公司、耗材供应商、建筑装饰公司进行“合作”,通过虚开发票、虚增业务等方式,套取资金共计269万余元,并设立“小金库”,用于单位违规接待、吃请以及发放福利等开支。
痴迷汽车机车
4年置换5辆小汽车、2辆摩托车
单位开展的政治理论和纪法知识学习,张海波从来都是应付了事,自身廉政建设也没有严格开展,导致他愈发无知无畏。在他眼里,权力是敛财的工具,公款则是个人随意的财源地。
除了爱款待朋友,张海波还迷恋各种汽车、机车,而其收入根本无法满足他对心仪车辆的追求。“无力购买新车,就买二手车来开,我安排下属去开回来,期间产生的费用就由单位来承担。”2017年8月,张海波听闻外省有一辆自己喜爱的进口车销售,当即派下属乘飞机前往购买,并连夜开回射洪供其使用。但一个月不到,他就对这辆车失去了兴趣,转手就将其卖掉。
不久之后,他又安排下属开车送他到成都,花3万余元购买一辆中意的摩托,然后独自骑行200多公里回到射洪……
据统计,短短4年时间,张海波就置换了5辆小汽车、2辆摩托车,虽然这些汽车大都是二手车,价值在几万到二十几万元不等,但张海波对车痴迷的种种疯狂行径依然令人咋舌。
朋友的吹捧、奢靡的生活,成了张海波戒不掉的“精神鸦片”,他开始陷入“有钱使劲花、没钱就造假”的恶性循环。种种不良爱好,让张海波欲望日益膨胀,单位公款完全变成了他的私人提款机。经审查调查,2016年至2023年间,张海波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工程量等方式,110余次套取各类专项资金、工程款项共计385万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购置房产、购买车辆等。
犯贪污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
从违规吃喝、违规发放福利到贪污公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张海波完全把党纪国法视若无物。根据市委巡察组移交的线索,射洪市纪委监委对张海波果断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张海波很快主动交代了问题,并如实供述了组织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到案后,张海波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积极配合本单位政治生态分析,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最终,张海波因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风起于青萍之末,贪始于细微之处。“失去自由才感到自由的宝贵,失去家庭才感到家庭的温馨,然而我的痛苦和悔恨已无力回天……”贪婪无度的张海波,踩着纪法红线一路狂飙,不知收敛、不知敬畏,最终受到了严厉惩处。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违规逾矩必“翻车”。由于贪慕虚荣,张海波为了“面子”、丢了“里子”,从破心破纪到破法,任由“爱好”变“嗜好”,从“年轻有为”蜕变为“肆意妄为”,最终跌入罪恶的深渊。张海波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不知敬畏,肆意用权;贪欲膨胀,胆大妄为,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张海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海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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