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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泰安日报
本报2月2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毛洁)1月6日18时许,肥城市民卢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康汇大街由南向北行至御景园小区西门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身受重伤,昏迷不醒。张某某被送往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治疗。
张某某家庭困难,其家人为10余万元的抢救费犯了难。肥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了解情况后,立即下达《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经过及时抢救治疗,张某某脱离生命危险。
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开展以来,肥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积极加强与医疗部门的协调配合,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机制,开通警医“绿色通道”。救助基金机制的稳定运行在促进事故救助服务质效不断优化,提升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服务的便利性、可及性和实效性,减少交通事故伤残死亡,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服务公安交管中心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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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3 1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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