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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想吃狗肉,竟然去猎杀别人的爱犬
法庭故事
这个案子判了,主人获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N晚报记者 陈培玉 通讯员 秀 舟
仅仅因为想吃狗肉了,张某等5人便开车去猎杀别人的爱犬。杨某痛失一直陪伴在身旁的爱犬,起诉至秀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某等5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近,这起案子判了,杨某获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天晚上,男子张某和陈某聊天时突然提出想吃狗肉。“那就用我们养的猎犬来帮忙吧。”因为两个人都养着猎犬,便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去“寻找美餐”。
5人驾驶着面包车,带着猎犬到处物色落单犬只。杨某饲养的中华田园犬正好站在一家店铺门口。张某等5人将猎犬放下车对杨某的犬只进行扑咬,最终成功盗走。当时动静太大,邻居发现后当即喊来杨某报警。被人发现后,张某等人紧张不已,偷走狗后将其杀害抛弃,之后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等5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等人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杨某看来,自己养的狗就如同家庭成员一般,张某等5人故意使用极端手段将自己养的狗盗走并杀害的行为非常恶劣,给自己及家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随后,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等5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5人应对原告饲养的犬被杀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杨某未提交其饲养的犬被杀遭受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考虑到该犬并非珍贵品种,同时根据一般生活常理,结合杨某饲养该犬的经历及支出的必要费用,酌定杨某损失为500元。
法院认为,杨某饲养的犬虽非珍贵品种,但其和家人在饲养过程中对该犬产生了一定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酌定由张某等5人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秀洲法院法官表示,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人格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也不断多元化。《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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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6 19: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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