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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市场星报
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DB34/4808-2024)(以下简称《标准》),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臭氧和细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是大气污染防控的关键一环。汽车维修行业是VOCs的主要排放源之一,伴随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以及汽车修理养护需求的日益扩大,汽车维修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面临着较大挑战。目前,我国还未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出台专门的VOCs排放标准,但已有省市专门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加大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了解,《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汽车维修经营者排放恶臭污染物不适用本《标准》,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标准》主要内容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6个部分内容,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标准》制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该《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在《标准》规定生效的时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该《标准》未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该《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记者 徐越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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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7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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