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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郑女士向晚报社区记者反映,她的女儿女婿去世后外孙一直由她和老伴抚养,前不久外孙的叔叔提出要和他们争夺抚养权,让他们不知所措。想通过晚报了解下孩子的叔叔是否有权抚养孩子?
事件回放
郑女士说,她育有一儿一女,儿女已成家有了自己的孩子。4年前女儿和女婿在外地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离开人世,留下6岁的外孙,因外孙的爷爷奶奶早已离世,她和老伴便将孩子接到身边一起生活。前段时间,外孙的叔叔吴某找上门来,称今后要让外孙随他一起生活,遭到她和老伴的拒绝后,吴某便提出外孙抚养权的问题,这让他们老两口慌了神,一时间不知道如何是好?
双方说法
郑女士说,外孙的父母去世后一直和他们一起生活,突然到陌生的环境跟着叔叔生活,孩子小很难适应,作为孩子的姥姥姥爷,完全可以代替女儿抚养外孙。
吴某认为,哥嫂去世后,作为孩子的叔叔应该尽到抚养的责任,而且自己一直没有孩子,他会将孩子视如己出,郑女士虽然尽心尽力抚养孩子,但毕竟年龄大了,无法长时间照顾下去,况且自己的经济条件好于老两口,孩子跟着他生活条件会好一些。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6岁的外孙属于未成年人,且其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而郑女士夫妇是孩子的外祖父母,对外孙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吴某是孩子的叔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若郑女士夫妇有能力且愿意继续抚养外孙,吴某则无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此外,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在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还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记者 毓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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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7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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