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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滁州日报
本报讯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铜城法庭诉前调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苏某、赵某当场给付现金2万元。
苏某、赵某二人因经营需要,从原告李某处购入柴油,截至2023年2月22日欠李某加油款26万余元。经协商,双方同意用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冲抵李某加油款14万元,其余12万余元现金给付给了李某,苏某、赵某保证在2023年5月31日前将该货车的按揭款偿还完毕后过户给李某,但后续一直未履行过户手续,李某多次催促苏、赵二人履行均未果,诉至该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并偿还加油款。
铜城法庭接手案件后,将该案优先交由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当天,调解员详细询问案件前因,探底双方意愿。苏、赵二人表示,确因自身原因未协助李某办理货车过户手续,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但由于李某从2022年6月开始使用该车辆至今,要求其给付相应的车辆使用费。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车辆转让协议,李某返还厢式货车,苏、赵二人再给付李某加油款7.5万元。调解当日,苏、赵二人当场给付2万元,剩余5.5万元分两期在2023年10月30日前付清。至此,该案圆满调结。 (郭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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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9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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