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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定西日报 近日,岷县法院对某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一审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关键性证据,导致案件发回,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罚。
据悉,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岷县法院向李某依法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李某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提供证据出庭应诉,岷县法院依据孙某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后,李某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李某提供涉案关键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准确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岷县法院重审。
在案件发回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根据李某的陈述以及提供的关键证据,依法追加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李某主动配合法院联系原告孙某与被告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审结后,岷县法院办案法官对李某一审时消极应诉、怠于举证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李某就其消极应诉、怠于举证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保证今后不会出现此类情况。
鉴于李某上述行为,岷县法院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汪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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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3 0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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