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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在自家小区被狗撞倒受伤,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的范某将狗的饲养人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家住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某小区的徐某,饲养了一只金毛犬,徐某喜欢晚间在小区内遛狗,徐某认为晚间小区内行人较少,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故未对犬只进行束缚,任由金毛犬自由跑动。恰巧此时,刚下夜班回家的范某骑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金毛犬突然窜出与电动自行车前轮相撞,范某躲避不及,摔倒受伤。事发后,范某拨打110报警,经民警协调徐某将范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范某因事故导致牙齿折断外伤,需进行修复并定期更换烤瓷牙套。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范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徐某未对涉案犬只栓绳,导致涉案犬只与范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徐某存在过错。范某驾驶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仔细观察及预判突发状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范某具有重大过失,可减轻徐某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徐某对范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范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未对犬只进行牵领束缚,在公共场所妨碍他人通行,违反了《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束犬链(绳)”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范某不存在刻意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也未实施故意挑逗、投打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行为,故本案中徐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二审法院改判徐某对范某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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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1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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