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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今日女报在传统文化中,不只有“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亦有“生恩不及养恩大”的养育之恩。当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否就此终止?当继父对继女已承担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能否争取到继女的抚养权?
近日,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继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案件,来看看法官会怎么判。
再婚夫妻感情破裂,继父争取继女抚养权
2007年,郑美和前夫生了女儿小花,小花不到两岁时,两人就离婚了,小花跟着郑美长大。2013年,郑美和刘志自由恋爱,并在两年后登记结婚。结婚后,郑美将小花改为随刘志姓,两人的户口也都迁入了新晃县,和刘志在一个户口。
结婚初期,郑美和刘志感情甜蜜,2016年8月,郑美生下了女儿小佳,一年后和刘志一起外出务工,两个女儿交由奶奶照顾。但随着时间的流逝,郑美和刘志的争吵日渐增多。而且在刘志不知情的情况下,郑美欠下了20多万元的债务,刘志替郑美先偿还了这笔钱,并追问郑美在外借钱的原因。二人沟通不畅,又因为债务问题经常发生矛盾,两人的感情开始破裂。
2022年8月,两人又吵了一架之后,郑美离家出走,没有再和刘志一起生活,并拉黑了刘志的电话,拒绝和他再联系,两人的矛盾就此激化。
2022年11月,刘志向新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郑美离婚,并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包括继女小花。
法官线上调解达成协议,尊重孩子意愿跟随继父
“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但离婚不能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一点要慎重考量。”1月11日,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商庭法官张亚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了调解经过。
张亚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系家事纠纷,涉及到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尤其是当事人还表达了由继父抚养继女的意愿,法院如果单纯地一判了事,容易造成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做当事人工作。
因为受最近疫情影响,加上郑美在外地并没有回来,张亚只能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多次联系郑美和刘志进行调解,统一在网上出庭。
对于债务问题,郑美和刘志依旧争执不下。但郑美向张亚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且因为自己经济状况不好,没有固定居所,不适合带孩子,而且小花已经15岁,可以由她自己选择随父还是随母。刘志随即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花,但郑美应当承担抚养费。
虽然郑美和刘志都同意小花归刘志抚养,但法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对小花的抚养权问题做了全面的研究。
经过走访调查,张亚了解到,小花5岁多时跟随郑美、刘志在上海生活,6岁后就由刘志的母亲照顾,在新晃读小学、初中。郑美和刘志只在逢年过节回家探望,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主要由刘志负责。此外,郑美父母身体状况不好,一直由她的弟弟照顾,郑美主要在外打零工,居无定所,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刘志目前在上海务工,工作较稳定,每月工资约1万元。
为了了解小花的意愿,张亚去小花的学校和她当面交流,征求了她的意见。面对提问,小花明确表示继父刘志对她更好,她愿意跟随刘志一起生活。
第二次通过网络开庭后,张亚虽然已经拟好了判决书,但还是尝试继续和郑美电话沟通,释法说理,希望能够解决纠纷。最终,郑美和刘志二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郑美归还刘志垫付的20万元;刘志与郑美离婚;离婚后,继女小花及婚生女儿小佳由刘志直接抚养,郑美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每个小孩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离婚并不一定意味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张亚表示,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一定会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终止,而是要结合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是否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来分情况判断。
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没有进行抚养、教育或者承担的抚养、教育义务很少,时间很短,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除,继父母也无权要求对继子女进行抚养。
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且时间较长,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此时,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时,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
本案中,刘志从小花5岁开始便对小花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时间已长达10年,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在刘志明确表示在和郑美离婚后,愿意继续抚养小花,刘志和小花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为刘志和郑美的离婚而消除,刘志可以主张对小花的抚养权。
张亚还表示:“小花的生父如果之后想争取抚养权,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申请。”
普法:继子女归生父母还是继父母抚养,需考虑这几种情形
张亚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继子女归生父母还是继父母抚养,要视各种情况而定。首先,如果生父母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无论继父母是否希望直接抚养子女,通常生父母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若在生父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而判决子女归继父母直接抚养,容易产生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歧视等隐忧。
如果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无论生父母是否愿意直接抚养子女,则都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在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时,若继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继子女,则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此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无抚养义务,当然应由生父母抚养。
在生父母不愿意抚养子女,而继父母希望继续抚养继子女,且继子女也愿意随继父母生活的情况下,从上述案例可知,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若继父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法院也可以判决继子女归继父母抚养。
上述情形下,若执意判决由生父母抚养子女可能产生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或者是未成年子女被遗弃的风险,而若是允许继父母直接抚养继子女则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张亚提醒,抚养权的归属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但都要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从而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例如本案中,假如小花未满八周岁,还不能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判定抚养权归属时需要慎重考虑有利于其学习、健康成长的情形。
(为保护个人隐私,除张亚外,其余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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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2 11: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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