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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海都市报
本报讯(西海全媒体记者 彭娜)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发布的《青海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按照《青海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地震预警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机制;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系统,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地震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地震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铁路、特大桥梁、长隧道、大型水库、矿山、石油化工、输油输气管线(站)、危险物品厂库、枢纽变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系统,完善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也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系统,完善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违反《青海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未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系统或者未将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未将地震预警监测数据实时传送到省地震预警监测系统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地震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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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1 0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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