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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海口一11岁男孩小区攀爬护栏摔下致骨折
状告物业索赔7万余元
本报讯 海口一11岁男孩攀爬小区护栏,不慎摔伤致骨折。男孩及其父亲状告小区物业索赔7万余元。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1岁男孩小区内攀爬护栏摔伤
2021年1月31日晚,11岁的刘可(化名)与几名同龄孩子在海口某小区池塘边的凉亭护栏处攀爬时不慎摔倒,因大理石护栏断裂导致刘可左脚受伤,并于当晚到海南中德骨科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足内侧楔骨骨折,2.足中间楔骨骨折,3.足外侧楔骨骨折,4.足舟状骨骨折。刘可2021年2月2日出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2473.05元。
2021年2月16日,刘可因左腿皮肤感染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入院治诊,初步诊断为:1.左足皮肤感染;2.左足楔骨,舟骨骨折。医院进行了左足、左踝各种深部组织清创+封闭负压治疗术。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刘可花费医疗费共计43785.78元,个人支出共计24737.82元。刘可的出院医嘱为:1.院外按时换药,2-3天一次;2.可正常至学校学习;3.弹力压迫瘢痕治疗至少半年;4.定期到创伤骨科门诊复诊,不适随诊。
2021年5月11日,父亲刘某作为原告刘可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6258.83元,一次性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暂定20000元,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地位于池塘边的凉亭上坡楼梯走道处,该走道周边铺设有大理石护栏,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其职责在于负责该护栏、走道的维护和管理。事发前或事发时,该护栏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在台阶、护栏处分别标示有“小心台阶”、“池边行走、小心坠落”等警示标语,被告在平时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廊亭、池边并非游乐场所,刘可与同龄未成年人攀爬坐在护栏上致护栏断裂,从护栏上摔下来致伤,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原告刘可作为11岁的未成年人,自身应知晓攀爬护栏在上面行走或就坐会有风险,刘某作为监护人允许刘可在超出年龄能力范围之外的廊亭、池塘边玩耍,未尽到监护和安全教育义务,监护人存在过错,刘可对意外事故的发生存在有重大过失。原告刘可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地的护栏已松动、断裂,护栏自然倒塌致刘可受伤的待证事实成立,要求被告承担刘可因护栏断裂致伤的侵权赔偿之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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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3 09: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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