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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黄辉
□ 本报通讯员 许悦 舒澜静毅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疗美容手术失败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认定被告南昌某美容医院对原告李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该美容医院赔偿李某20余万元。
法院查明,李某经医疗广告推荐在南昌某美容医院行双侧乳房下垂矫正手术,术后出现左侧乳房创面、乳头、乳晕坏死情况。经鉴定,该美容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时机把握欠佳、手术操作及术后处理不当的医疗过错,李某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根据鉴定意见,该美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并造成李某损害。同时,与传统医疗服务以治愈病痛为目的不同,医疗美容以美化外貌、形体为主要目的,该美容医院的过错行为不仅未给李某进行美化,反而增加李某的外在伤痛。考虑患者本人的具体情况,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美容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求美者应当擦亮眼睛,建立以健康审美观为导向的理性消费文化,树立“容貌自信”,摆脱“容貌焦虑”,科学理性消费,切不可盲目跟风,冲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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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29 05: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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