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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岳阳日报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查封,车辆实际出资购买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18年4月27日,白某以13.5万元的价格购买某汽贸公司名下的江淮牌二手货车一辆,并于2018年11月前付清全部购车款。白某购买案涉车辆时,将该车挂靠在某汽贸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活动,后因余某对该汽贸公司的债权申请执行了案涉车辆,白某在法定期间内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车的强制执行。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白某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所有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湘阴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机动车虽登记在某汽贸公司名下,但审理时需结合全案案情,重点审查白某对车辆是否享有真实的权利,不能仅以其并非登记所有人而否定其对车辆的所有权。白某提交了《车辆转让协议》、《车辆挂靠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据,有关车辆转让的整个购买过程非常清晰,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白某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该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该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对案涉财产予以确权并判决不得执行。
法官提醒,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仍遵循普通动产的交付原则,在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是一种公示方式,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挂靠经营虽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若被挂靠人经营不善,仍存在诸多风险。对于非登记车主真实信息的车辆,在办理购车、贷款、保险、使用车辆等事项当中需妥善留存相关证据,以证明相关车辆的实际归属问题。(李冰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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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0 0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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