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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今年60多岁了,退休后在2022年1月经人介绍到南京一家健身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直到6月1日因单位停止营业离职。除我以外,公司还招用了另两位60岁以上的保洁员,其中年纪最大的70岁。我们三人每天轮岗上班,没有节假日,公司也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被通知停业后,因公司拖欠3月至5月的工资未发放,我们三人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请问,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吗?我们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南京 吴先生
为您释疑
吴先生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也是需要签署合同的,劳务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劳务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所以当出现劳务纠纷时,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在提供劳务者无法与接受劳务方签订书面协议时,劳务工作者应注意留存相应证据,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务纠纷中,劳务工作者需就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对方拖欠劳务费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用工期间的考勤打卡记录、派工短信和邮件、微信群的工作聊天记录、工牌以及工作服等;证明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情况的证据,如劳务费以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发放的转账记录、劳务费核算单、劳务费对账单、劳务费确认单、劳务费欠款说明等。
劳务关系是近年来常见的用工方式。通过建立劳务关系,用工单位可以利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有劳动能力的老年弱势群体为其提供服务,用工单位仅需支付提供劳务者定量工资以实现减少经营成本目的。为避免发生劳务费纠纷,建议老年劳务工作者与用工单位通过协商尽量争取短期结算周期。在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生拖欠劳务费情形,及时与用工单位协商;若协商未果,则建议充分收集证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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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2 08: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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