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石梦
明知减肥药含违禁成分,张某仍多次全额购买,并要求十倍赔偿。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驳回原告张某十倍赔偿诉求,并向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大冶法院(通讯员供图)
案情显示,2022年9月,张某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售卖减肥胶囊的王某,并自愿放弃优惠全额购买1510元的减肥胶囊,收货时为留存证据进行收货、拆货拍照。2023年2月,张某将胶囊送去某检测服务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胶囊成分为西布曲明59.1mg/g,为国家明令禁止成分。张某便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索要十倍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为国家明令禁止产品,且被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分。本案中,张某自愿全额购买案涉产品,且拍照作证据留存,及其多次在法院提起过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可以推定张某明知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该产品,系“知假买假”行为,要求十倍赔偿更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法律规定的十倍赔偿,是保护真正消费者的权益,张某并非案涉产品的真实消费者,也并未因使用产品而受到实际损失,遂依法驳回张某十倍赔偿金的诉求。因王某销售涉案产品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张某作为购买者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判决王某返还张某货款1510元。
案件判决后,湖北大冶法院向案涉地广东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网上兜售违法产品行为的检测力度,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大冶法院司法建议书:对王某涉嫌违法行为展开核查工作;已在辖区内检查食品、药品经营单位62家次、食用农产品快检1922批次,共销毁不合格农产品19批次,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来源:极目新闻)
相关阅读:
减肥药竟有“毒”?西湖公安出手破获团伙犯罪
加强版控制食欲管嘴减馋产品后去抗体肥饱腹感胶囊!看着这么一大串的减肥名词,会不会有点晕?
是的,一犯罪团伙在网站平台兜售“减肥保健品”,经取样鉴定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
日前,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顺藤摸瓜破获一起刑案,三名犯罪嫌疑人落网,缴获一批有毒有害减肥药。
有人在网络平台兜售“减肥保健品”
6月21日,西湖公安分局根据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线索发现,在某网络平台上出现“ 加强版控制食欲管嘴减馋产品后去抗体肥饱腹感胶囊”产品,销量可观,而且该产品涉嫌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警方迅速固定网店商家信息等证据,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信息。
7月7日,西湖警方通过分析研判,一举抓获嫌疑人卢某,龚某清,龚某平,缴获有毒有害减肥药800余粒,经取样鉴定产品中含有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
“立瘦纤体”1元进货2元卖出
据卢某交代,早在2020年开始,他便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减肥保健品”。此后,卢某与龚某清,龚某平合作,由卢某负责在网络平台上负责跟顾客聊单,由龚姓两兄弟负责组装发货。此时,卢某已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了三家网店进行销售“减肥保健品”,店面分别叫“雅芊美体”、“魅享纤细”、“纤纤SO佳人”。
落网后的龚姓两兄弟称,他们是经朋友介绍在网上销售“减肥保健品”,此前听说很赚钱,于是就来到广东省东莞市租住了一套房子,专门用于从事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减肥保健品”。为了使得自己销售更“合法化”,他们还在网上找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了名叫“轻轻美体”、“立瘦纤体”店铺。之后,两兄弟与卢某合作销售。
供认已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目前已缴获该案件的有毒有害减肥药800余粒,经取样鉴定产品中含有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经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对通过网络销售劣质减肥药非法获利10余万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龚某清,龚某平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
西湖警方表示,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西湖警方始终贯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在此,提醒从事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生产、销售活动中务必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专业知识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南昌网警巡查执法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7 21:45:04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