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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话说民法典
今年3月1日,李四(化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三(化名)借款,并许诺月息1.2分。张三并不宽裕,遂在网上通过借贷软件贷款3万元给李四,李四出具了借条。之后,张三多次催要,李四拒不还款。张三无奈向法院起诉,这钱能要回来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案涉借款系张三通过借贷软件所借,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仅会判决支持归还本金3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全文共6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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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9 05: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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