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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4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豇豆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No:F20222639;食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9-13;被抽样单位名称:崔保科;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豇豆。
2.产品控制情况:经核实,当事人的豇豆是从他人处购进,并无法说明进货渠道。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购进豇豆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没有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检验氟虫腈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系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罚款3500元。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加强自我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更加注重索票索证的保存,做好进货查验义务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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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9 1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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