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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生活报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明年5月起施行
半年登记三年过渡 非标车辆这样管
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日前,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部对电动车一体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电动车保有量约为170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约占40%,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约占60%,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简称非标电动车)约占85%。我省此次对电动车进行全口径立法,不但包括了数量众多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还包括了日渐增多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及低速四轮电动车,除了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外,其他上路行驶的电驱动充能车辆都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内,这也是全国首部对各种类型电动车予以一体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对非标车辆实施过渡期管理
《条例》充分考虑到我省现存大量非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的实际状况,没有一刀切地予以禁止、收缴和销毁,而是设计了较为柔性的过渡期管理制度。对《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非标电动车规定了半年登记期与三年过渡期,确保实现电动车“减非降速”的管理目标。
必须强调的是,过渡期政策仅针对百姓手中现有的非标车辆。《条例》同时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商家不得销售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车,群众也不得购买非标车辆。
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车
《条例》明确了电动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对违反该规定导致售出车辆无法登记上路的,购买人有要求退货换货的权利。明令禁止更换大电池、拆除限速装置、安装车棚座位和高音高亮设施等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减少和杜绝登记之后“单车变摩托”“三轮变汽车”的现象。对发生频次较高的逆行、超速、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等路面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严格管理充电停放环节,规定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公共部位禁停禁充,防止因车载电池原因造成的消防事故。
实现人车信息绑定 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条例》明确主管部门应采取合理增设登记点和推行带牌销售等措施,为群众提供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便利高效的公共服务。实行分类登记管理,一类是对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核发号牌;另一类是对非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领取通行识别码,以此实现人车信息绑定。电动车领取过渡期通行识别码与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采用多元共建模式,加大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要求电网经营企业给予电力保障和民用电价。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开展统一、规范的有偿服务。为防止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条例》还对其协助配合建设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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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3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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