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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极目新闻记者孙婷婷通讯员周璇向玲故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会有什么后果?一公司老板赵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30万余元,今年6月初,赵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2年,赵某是一家公司负责人,他雇佣钱某、李某等人到他的公司,从事分拣、搬运、运输等工作。2023年10月,赵某拖欠钱某、李某等65人劳动报酬共计30万余元。工人们联系不上赵某,了解得知,赵某藏匿到了浙江省杭州市并更换电话号码。2023年10月25日至27日间,武汉市江夏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通过短信通知赵某限期到该队接受调查并责令其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赵某未予配合且仍不支付。今年1月31日,赵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该案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为商之道,诚信是金。”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无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报酬,不但影响劳动者及家人的生存生活,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在司法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修复被损害的劳资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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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0 1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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