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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盖瑞
2024年3月,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骨折住院治疗,经博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张某将案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博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61993.66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对其中的误工费8000余元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一审判决即不生效,待二审判决作出后受害人才能拿到赔偿依据。张某得知后,向承办法官反映自己前期住院已经花费许多,家庭生活已陷入困难。考虑到原告因车祸受伤带来的身心、生活及诉讼压力,承办法官杨金辉依法向其释明先予执行的相关规定,引导张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并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保险公司也高度重视受害人基本权益的保障,在收到法院出具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后的第二天,就将无争议款项52589.66元支付给了张某。
“杨法官,真的特别感谢您,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和温暖!”张某特别致电承办法官表达了感谢。
张军院长提出“要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博兴法院在依法保障当事人上诉权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未上诉部分开展先予执行尝试,是贯彻落实能动司法的积极探索,是深入践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的生动实践,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下一步,博兴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和思想境界,全力提升每一起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与温度,让更多“纸上权益”转化为“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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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30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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