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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州日报
《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月27日起施行
激励老城区居民自主参与城市更新
使古城真正留住记忆、记住乡愁
本报讯 (通讯员 唐小军 记者 丁蕾) 记者昨天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激励老城区居民自主参与城市更新,我市出台《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1月27日起施行。
我市现行的《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实施至今已有13年,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
首先,上位法发生调整。“2017年1月1日,《扬州古城保护条例》施行,对明清历史城区的范围、保护内容等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明清历史城区的历史风貌形态、空间结构、传统建筑外形等保护要求。而随着城市更新进程加快,在不动产登记、规划审批等方面也有了新的政策规定。原办法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等与其不相匹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级调研员高亦蓉介绍。其次,审批流程需要优化。原来明清历史城区民房,居民想要修缮、翻建、改建,均需要四邻签字,流程相对复杂,项目的审批通过率低。
针对上述问题,修订完善管理办法显得十分迫切。
近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建房审批程序。首先,对修缮、翻建类不涉及新增邻里影响的民房建设,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次,明确改建类民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高度、退让城市道路距离等相关技术规范,对符合技术规范的改建类民房建设,不再需要四邻签字;需要突破技术规范的,需取得相邻房屋产权人签署的同意意见,避免因邻里矛盾导致民房无法建设。
据悉,我市还建立了会审会办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由广陵区政府牵头建立民房规划建设管理会审机制,广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以及广陵古城管理委员会、东关街道、汶河街道等为成员单位,相应明确各自工作职责,集体研究解决民房规划建设中的各类疑难事项,实现属地、部门高效联动。
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是古城肌理、风貌展示重要的载体。我市将通过这个文件的出台,带动居民改造的积极性,有效地通过自主更新参与到城市更新当中来,并使古城真正留住记忆、记住乡愁,成为扬州“好地方”的古城更新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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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规划建设分为三类
根据《管理办法》,民房规划建设分为修缮、翻建、改建三类。修缮类,一般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的更新建设。翻建类,一般指原有建筑拆除后,在原有建筑基底范围内,不扩大建筑四址范围、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或者减少建筑面积、降低建筑高度的建设,开门开窗原则上应保持原有位置及尺寸。改建类,一般指部分墙体超出原建筑四址,或者适当改变原建筑面积,或者改变屋顶形状,或者明显改变门窗大小和位置、房屋高度等情形的建设。
民房规划建设与古城风貌如何协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副局长杨兆翔介绍,按照《扬州古城保护条例》要求,我市以古城风貌形态、地方风土人情等为保护重点,明确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必须遵循“保持风貌、完善功能、自主更新”的原则,符合名城保护相关规划,遵守扬州古城民房整修与保护的相关要求,保证民房建设与古城传统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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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0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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