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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近日根据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修订印发了《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6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评估机构和职责设置,增加了专家库、第三方评估机构内容,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中,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终评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评估专家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同时,《办法》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的条件,评估机构的选定、专家的聘任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对评估程序进行了优化细化,明确了责任主体、办理时限、评估方式等,并规定了委员、专家需回避的情形,确保评估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与此同时,《办法》新增了实地评估要求,并规定了实地评估的具体方式。
《办法》还规定了评估等级的运用、动态管理以及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情形、具体操作办法等。明确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规定在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获得资助和奖励、参与评比表彰、接受年度检查抽查等方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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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3 23: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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