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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袁舒琪)我市出台新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网站昨日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申请】 三类对象可申请租赁
三类租赁对象分别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在厦无住房职工。
【分配】 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新《管理办法》删除了原政策中提及的申请材料当场收件、当场告知的线下收件程序。为加强房源使用管理,新《管理办法》特别明确,运营企业应当与单位和租赁对象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应当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
【租金】 每年调整幅度不超过5%
租金此次也有新变化。新《管理办法》指出,运营企业评估测算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时,应按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合理选取的标准间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后执行。此外,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延续每年评估测算一次的方式,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监管】 提交不实材料将纳入信用监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单位职工自住。根据新《管理办法》,运营企业应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物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是否存在出租、转租、空置等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随机抽查和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也应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应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及变更情况报送运营企业。若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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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4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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