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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通报10起典型案例!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10-31 19:30:00 来源:岛民观察

2024年10月份,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案

2024年10月10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2024年10月1日,豫SD3****号巡游出租车司机褚某某载客从信阳市艺术职业技术学院到信阳东站,与2名乘客协商确定车费(议价),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褚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4年10月4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东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0***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冯某在载客从信阳东站到罗山县时,不服从调度、未在指定区域揽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冯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4年10月6日,商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8***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杨某某载客从商城县南广场前往商城县御龙湖,而后去往商城县紫云山庄,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商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杨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2024年10月12日,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收到相关部门抄告信息并核实发现,河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3****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未按规定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经调查核实,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河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收到相关部门抄告信息并核实发现,2024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信阳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2****的大型客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从罗山县至濮阳市线路行驶,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4年10月24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S339省道熊河桥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濉溪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皖F3****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在公路行驶时未覆盖篷布,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渣土脱落、扬撒,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濉溪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10月13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固淮高速公路淮滨南站开展非法营运治理检查时发现,余某某驾驶豫S2****号小型轿车在路边招揽乘客,正在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余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10月20日,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息县G106国道小茴高速公路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余某某驾驶豫S2****小型普通客车,载客7人从浙江义乌运往息县,但是该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息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余某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10月21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光山县海营街中段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涂某某驾驶豫S9****小型轿车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拉载1名乘客,从光山县海营街前往光山县领创府住宅小区,正在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涂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7月6日,固始县交通运输局接举报线索,依法在固始县中原路与成功大道交叉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董某驾驶信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K****的危货运输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乙醇,但董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从业资格,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固始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后,该公司两次向固始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均维持了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10月15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信阳交通运输执法、信阳政务,本文内容为转载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私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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