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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杨某购买的宠物狗回家不久,发病死亡,杨某向卖家张某索赔,双方各执一词,杨某把张某告上法院,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新郑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张建伟法官团队调结了这起纠纷案件。
案情:刚买的狗狗病死了,打起索赔官司
6月11日,杨某到狗市闲逛,路过张某处,一条宠物狗让杨某爱不释手。经过讨价还价,杨某以350元买下,张某免费送给杨某3天狗粮,并添加杨某微信,向杨某发送养狗的注意事项等。
杨某买狗回家第二天,发现狗狗出现软便、腹泻、拉稀呕吐等病症,而且食欲不振。杨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反映狗狗的症状,张某得知后与杨某见面,并赠送杨某狗粮及止泻药。杨某向张某询问狗狗以前是否有过发病的情况,张某当即予以否认。
杨某回家喂了狗狗止泻药后,发现病情并未好转,随即将狗狗送到宠物医院诊治。宠物医院确诊狗狗携带高浓度的犬冠状病毒和细小病毒,已到发病中后期。随即,杨某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张某表示如果狗没有治好,费用他承担。
6月18日,狗狗因治疗无效死亡,杨某向张某索赔治疗费、检测费、购买宠物狗费用等共计1200元。张某没想到卖一条狗还得赔850元,以赔偿过高为由拒绝,杨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
判决:卖家支付买狗钱和治疗费
新郑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法官张建伟和调解员王顺英受理案件,了解到案情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宠物狗的合同合法有效,宠物狗患病死亡,被告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杨某所购宠物狗是其自由挑选的,张某虽然承诺自己出售的宠物狗未患病,但是没有出具防疫部门相关的检疫证明,杨某盲目购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不是专业宠物狗售卖店,主观上不清楚所卖宠物狗是否携带致病菌,不具有欺诈行为,杨某要求张某返回购买宠物狗费用和医治宠物狗的医疗费用属于合理诉请。张建伟和王顺英给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当场退还杨某买狗和治疗费用450元。
说法:买卖宠物前要出具和查看检疫证明
张建伟表示,本案原被告均了解活体宠物在买卖及运输过程中有感染病毒的风险,故作为卖方的被告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在出售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后出售,不出售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作为消费者,原告应当在交易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向卖方索取宠物健康检查凭证,避免购买到有疾病的宠物,导致权益受损。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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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7 2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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