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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镇江日报
本报讯(扬法萱 记者 翟进)随着夏天的到来,蚊虫逐渐增多。有人因增设外开纱窗门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邻居通行安全而产生矛盾对簿公堂。近日,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是同楼层邻居,2023年7月,张某在位属公共区域内安装了一扇向外开的纱窗门。
杨某认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占了公共通道区域,还严重地影响了同一楼层邻居的通行,给其一家的出行带来了安全隐患。
经法院现场勘查,原告房屋入户门在被告房屋入户门的西侧,原告一家出行乘坐电梯及走楼梯均需经过被告入户门外的过道,被告入户门外加装的外开纱窗门打开最大处可容一人靠边通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加装了外开纱窗门,客观上缩小了日常出行的公共区域面积,势必会给相邻而居的原告日常出行造成妨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作为物权人,对于妨害其物权的行为或事实状态有权要求排除。
综上,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入户门外纱窗门、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双方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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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3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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