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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编辑同志:
因为工作原因,我在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之后,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决定解散。清算小组成员明知我的工伤没有处理,却没有通过任何方式通知我关于解散的消息。当我得知时,公司已经解散。请问:在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我该向谁索要工伤赔偿?
读者:蒋虹虹
蒋虹虹读者:
你可以向公司的清算小组成员索要赔偿。
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也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基于你的情形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公司违反了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导致你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决定了公司必须担责。另一方面,清算小组成员必须“代人受过”。《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分别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也表明:“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正因为清算组成员明知你的工伤事宜尚未处理,却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你的权益受到损害,自然难辞其咎。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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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8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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