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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
家电维修人员服务前应主动公示价格
本报讯(记者 王薇)近年来,家电维修服务行业乱收费行为时有发生,坐地起价、混合标价、捆绑搭售等行为多遭市民吐槽。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完成了《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家电维修收费需明码标价,维修人员应在服务前主动向消费者出示明码标价的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首先明确,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虽然价格是自主制定,但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依法公开标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等信息。实行明码标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哪些?征求意见稿中也进行了列举。如: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有偿提供修理辅料、零配件或者销售其他产品时,应当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不得漏标。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产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时,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相关服务或者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并保存有关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针对维修人员要价信口开河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及其维修人员,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者出售相关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查询;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或加急服务、夜间服务、高空作业服务等相关特殊服务的,依法单独收费或者加收费用的,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上门前或者服务前主动告知消费者,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收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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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4 0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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