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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一诺 栾海明
在安丘市一幼儿园的课堂上,幼儿陈某不慎将幼儿孟某眼睛划伤,双方家长以及幼儿园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出现矛盾激化危险。安丘市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依法倾情调解,让三方当事人握手和好,有效避免了矛盾升级,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基层和谐稳定。
责任划分难统一 事后赔偿起争议
6月2日,在安丘市一幼儿园的课堂上,幼儿陈某在玩耍中,不慎用铅笔划到了幼儿孟某的眼睛。由于事发时,课堂老师背对学生,受伤的孟某未向老师报告,因此老师也未第一时间发现情况。
下午放学后,孟某母亲在接孩子时,孟某说“妈妈,我眼睛疼。”孟某母亲仔细观察发现孟某眼球发红,便立即带孟某到眼科医院就诊。经诊断,孟某系眼角膜破裂,需进行全麻手术进行缝合。
就医同时,幼儿园和孟某家长一同查看监控,了解了事情经过。幼儿园老师和陈某家长随即到医院看望并先行支付了7000元治疗费(幼儿园5000元,陈某家长2000元)。孟某于治疗7日后出院,住院期间花费12000元左右。
孟某出院后,孟某家长认为自己孩子受伤是因为幼儿园看管疏忽导致的,且孩子后续还有治疗等问题,幼儿园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孟某家长向幼儿园要求赔偿,并明确提出在支付前期住院费用后应再赔偿40000元的请求。
对此,幼儿园方认为,由于当时事发突然,课堂老师无法阻止此情况发生,且平日里时刻教育学生不得互相打闹、注意安全,已经尽到了校园安全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认为孟某家长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幼儿园实在无法接受。
初次调解释法理 事依法条定责任
双方多次交涉后,孟某家长情绪越来越激动,对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幼儿园驻地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就在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之际,幼儿园方和孟某家长一起找到调委会,希望给予调解。调委会告知双方调解的原则、程序后,受理了该案,第一时间组织调解员开展走访查证,对案件开展详细调研。
调解员在全面了解案件后,6月14日,调委会在该幼儿园进行初次调解。幼儿园及双方儿童家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社区法律顾问参加了调解。孟某家长提出赔偿40000元用于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补偿。幼儿园方表示,对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十分难过,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陈某家长表示,自己的孩子造成孟某受伤深表歉意,赔偿金额合理即认可。
调解员根据案情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对责任划分进行了依法界定:此案件中,孟某为受害方,既无过失也无过错,因此在此次受伤中没有责任。本案中,幼儿园虽然在日常管理中十分注重幼儿在校园的安全,相关告知家长做好家园安全义务也做到了,但此案中,幼儿园方在上课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孩子打闹造成的伤害,课后也未发现孩子异常情况,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幼儿园方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孟某有权获得赔偿,但赔偿金额同样应该有法律依据。孟某虽已出院,但治疗过程还未结束,后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还不能明确,因此,孟某家长主张的40000元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支持。建议孟某继续治疗,治疗完成后根据实际支出和后续费用确定赔偿金额及分摊比例。
初次调解后,幼儿园方、孟某家长、陈某家长对此调解方案表示认可。
核算合理赔偿金 签订调解协议书
6月24日,孟某家长再次找到调委会,并告知相关工作人员孩子的治疗已经基本结束,后续定期复查即可。希望尽快调解结束此案,让孩子正常上学生活。6月26日,调委会正式对此案进行第二次调解。重点对赔偿金额进行了详细调解,调解员从照顾受伤孩子角度建议幼儿园方和陈某家长要作出积极赔偿,争取让孟某家人理解认同;从孟某继续上幼儿园以及早日回归生活角度,建议孟某家人尽快达成一致意见。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此,调委会委托社区法律顾问根据医院诊疗材料及后续治疗建议,结合法律的规定,核算出此案赔偿金额的“合理区间”数。
经过再次协商,最终在赔偿金额上达成共识,幼儿园与陈某家长在不计算先期已支付费用的基础上,赔偿孟某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3000元(其中幼儿园14000元,陈某家长9000元)。
三方对此赔偿金额表示认可,并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次日上午,幼儿园及陈某家长将赔偿金转到调解员账号,调解员第一时间将赔偿金转账给了孟某家长。至此,学龄前幼儿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顺利化解。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纠纷,幼儿在幼儿园内受伤后,家长因疼爱和担忧,情绪往往较为激动是人之常情,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也在所难免。调委会依法调解、情法结合,最大限度减少对孩子的伤害,使当事三方握手和好,真正发挥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助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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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7 1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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