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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混凝土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空机油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该公司于2014年在现址投产,主要从事混凝土和地铁预制管片生产,后料仓门口有空机油桶(危废代码HW08),无防溢流措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依法处罚款1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部分企业管理不规范、环境保护意识不足,发生了危险废物不按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纳入管理台账进行全过程管理的违法行为,对大气、水源、土壤等造成污染。本案中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让企业为环境污染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的同时,通过案件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执法态度,通过严格环境执法,督促企业消除侥幸心理,重视危险废物的合法化处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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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4 0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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