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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一名身材瘦小的男子在人来人往的斑马线上,突然间嚎啕大哭,说自己不见了200元。路过群众见其可怜,纷纷自发给钱并安慰男子不要伤心难过。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居然是“演的”,而且是在全国各地“巡演”,网友还配上当时的照片。
(来源:潮新闻、中国国情网等)
现场视频显示,当时该男子看起来真的很惨,有路过好心群众还上前安慰他,临走时还给他点现金。并安慰男子不要为了200元而伤心难过。
当时还有网友评论说,一个大男人为了200元,不至于哭成这样吧?即便是2000元,也不至于如此。但当时还有人反驳称,一分钱都能难倒男子汉。
可结果却有全国各地的网友纷纷发布评论称,“千万不要上当,他是演出来的,目的就是利用全国各地群众的同情心来骗钱,而且屡试不爽!”
网友们的IP地址显示,有云南的、有湖北的、有四川的。总而言之,该男子是从大理哭到丽江,又从丽江哭到普洱,跨省的话,还哭到湖北荆州等地方。
更有网友声称,最早见他“表演”时,是在2018年。
得知真相后,网友们纷纷气愤的表示,这种行为实在太过分了!这是在消费人民群众的善良、同情心,性质极其恶劣,必须严惩不贷!且钱必须要追回!
不过有过类似经历的网友却说,自从在高速公路被宝马车女司机骗过200元加油后,只要发现类似的情形,一律只帮忙打电话报警求助,警察才能帮他!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如果是真实的,那好心人自愿给钱,法律将评价为自愿赠与行为,一般不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根据网友们提供的证据,基本可以证实男子是用提前准备好的“剧本”加上其“精湛的演技”,来骗取好心群众的同情,并达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
诈骗是指行为人使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等手段,致使受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个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简而言之,男子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且是通过“剧本”和“精湛的演技”等手段,虚构了事实,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没有异议。
对于诈骗行为的处罚,一般以违法所得和作案次数来界定。即两年内三次以上或者诈骗数额较大的,将认定为诈骗罪,并根据刑法定罪处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均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能够认定男子累计诈骗3千元以上或者诈骗了3次以上,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几个地方的网友所言属实,那么该男子已经不止三次实施诈骗行为。即应当刑事立案调查。
最后,不论是构成违法还是犯罪,行为人违法犯罪所得根据法律规定,都应当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也就是说,好心群众当时是处于错误认知时,才会错误处分个人财产的,这不属于自愿赠与,应当认定为男子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应当全部退还。
有网友说,要不是现在的网络发达、真的会被这个人“精湛的演技”骗到。这次网络立功了。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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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5 21: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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