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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陕西农村报
拍案
打架有风险 动手不可取打架斗殴经常由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矛盾双方往往逞一时之气,管不住“口”,管不住“手”。近日,佳县公安局白云山派出所就处理了一起打架斗殴案,双方当事人依法被行政拘留。
【案件回顾】
近日,在佳县佳州街道某村庙会上,摆摊的高某与秦某因停车问题产生争执,引发激烈的口角与撕扯,随后事态升级,双方家属卷入其中,成为一场多人参与斗殴的案件,导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住院治疗。
白云山派出所接报后,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走访,依法对涉案双方违法人高某、秦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遇到问题要冷静妥善处理,当与他人发生口角、矛盾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拳头和武力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切勿以身试法。
(通讯员 康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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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4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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