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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六盘水日报
2019年8月9日,姜某通过手机App扫描寄件二维码下单,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价值26380元的某品牌男鞋一双。下单后,手机下单界面显示已经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此后,该邮件丢失。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姜某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溧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6830元。
法院认为,App软件中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无法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有关赔偿限额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不符合主动性的要求,寄件人也无法点击同意该条款,该赔偿限额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种“默认勾选”的网页设置不具有合理性,无法使寄件人有效地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应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令快递公司赔偿姜某26380元。
法官庭后表示,新型电商的快速发展,与快递企业的大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当前,各大快递企业均推出手机“扫码寄件”服务,与传统寄件业务相比,手机“扫码寄件”等线上寄件方法,为用户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提升了消费体验。但不同于传统的由寄件人手工填写快递面单模式,手机“扫码寄件”服务是寄件人通过手机扫码网上下单的方式进行邮递,相关合同协议内容及免除、限制责任的条款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网页上显示。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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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1 0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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