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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京日报
南京发布交通新规,释放更多容错纠错空间
46项交通运输轻微违法可免罚
本报讯(记者 冯兴 吴春霞) 2月15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南京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46项轻微违法行为可免罚,涉及道路运输、水上交通、港口、交通工程建设等多个领域。
记者了解到,新规自2月7日开始试行。“此次新规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规定,另一方面是为了落实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坚持做到规范、高效、文明执法。”南京交通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支队指导科科长王小平介绍。
王小平举例介绍:如果出租车驾驶员发生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等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或者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等违法行为,依据此前规定,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按照新规,驾驶员存在这类情况,只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即可免罚:初次被发现;不存在欺骗或误导旅客主观故意,未造成乘客举报投诉及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再比如货物运输,如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发生的违法行为,此前按规定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2月7日以后,对于此类情况,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免罚:已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场改正,且未因为脱落、扬撒造成危害后果。
“以往发生这些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对驾驶员证件进行登记后,会将案件移交给处罚大厅,出租车司机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还需要专门赶到处罚大厅进行处理,现在只要符合相应条件,执法人员应用简易程序,在驾驶员签订承诺书后就可以做出不予处罚决定,教育放行。”
王小平表示,此次新规的出台,希望在法治框架内能够给予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多容错纠错空间,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更能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主动配合改正,有利于形成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统筹执法的“力度”与“温度”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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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07: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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