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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福建省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有效处置细则》下月起施行
D级房屋应立即停用并疏散人员
本报讯(记者赖志昌)为规范我省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处置工作,省住建厅日前制定《福建省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有效处置细则》,该《细则》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细则》,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包括地基基础明显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屋架(屋面)或围护系统存在倒塌或脱落风险;房屋场地有滑动迹象或其他地质灾害风险等具体情形。
《细则》规定,经排查判定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危险性鉴定等级为D级、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su(四)级、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Ⅳ(四)级的,应当立即停用并疏散人员,采取硬质围挡、增设警示标志,封闭处置排险。
经排查判定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后,房屋如需继续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若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属地乡镇(街道)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后向房屋所有权人追偿鉴定费用。房屋安全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已经采取的安全管控措施。
在安全隐患治理方面,《细则》明确,对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达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出具维修加固合格意见或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复核。对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全文共6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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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8 1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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