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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浙江日报
温州出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新规
王艳琼 邵卢静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日前,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出台《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普通工伤可以享受最长12个月的停工留薪时限,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据介绍,《管理办法》为15大类损伤的442个伤害部位和7大类174种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相应规定,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参考依据,同时也给仲裁和法院裁判工伤案件提供了依据。《管理办法》明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限内,凭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准许。
针对特殊情形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就多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如工伤合并感染或并发症,工伤职工凭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管理办法》还提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限内,经治疗伤情治愈或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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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30 07: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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