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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能反悔撤销吗?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郑某龙与赵某婷原是一对夫妻。2007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郑跟随母亲赵某婷生活,抚养费由赵某婷负担;婚后共同购置的一栋六层房屋赠与小郑所有,由赵某婷代为管理。因为小郑当时年仅12岁,受赠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22年3月,已经27岁的小郑要求父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父亲郑某龙却反悔了。原来,房屋虽为婚后共同购置,但只登记在郑某龙一人名下。郑某龙还用此房屋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郑某龙表示,自己现在经济困难,尚欠银行贷款没有归还,而儿子的生活状况较好。虽然离婚时协议将房屋赠与小郑,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由于郑某龙一直拒绝配合,小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义乌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此约定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夫妻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能再对赠与房产条款反悔。如果允许一方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后恶意占有财产”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调解下,郑某龙同意归还银行贷款并配合小郑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故此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亦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据《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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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6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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