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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瓮安检察院
少捕慎诉、简案快办跑出“检察速度”
本报讯 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赵某某涉嫌盗窃案,为快速合法办理此案,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审查案件卷宗、核实相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报告、公开听证,于近日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受理到结案,仅用8天时间快速办理一起盗窃案件,跑出了“检察速度”。
据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9月12日,吉林省四平市人赵某某驾驶车辆由云南去吉林长春,途经瓮安东服务区加水时将汽车修理厂师傅的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690元。案发后,赵某某退还被害人手机,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手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及时退还被害人手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经公开听证,听证员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赵某某系外地人,为节省时间,节约司法资源,做到简案简办,该院在短短两天时间内快速办理了此案。
赵某某盗窃不起诉案件,是瓮安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理念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办案宗旨的生动诠释。
(支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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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8 0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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