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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一诺
8月14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清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长清法院对被告人石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石某退赔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损失110余万元;责令石某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否则应承担环境修复费用4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石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挖掘机等机械设备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并对外销售。经鉴定,石某开采动用灰岩资源量2万余立方米,合计69000吨,每吨价值16元,共计非法采矿价值110余万元。石某的非法采矿,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造成植被破坏、岩体破损、裸露、水土流失,原始地貌形态严重破坏,对生态景观危害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石某非法采矿,致使原有植被破坏、岩体破损、裸露、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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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2 1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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