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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工人日报》(2023年12月21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以前在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工作期间时常加班,但公司基本没有支付过加班费。离职时曾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未果。过了10个月,才在友人建议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方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中,公司以我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仲裁裁决也最终认定我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对我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请问,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我真的没法拿回应得的加班费吗?
长沙 王先生
为您释疑
王先生您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因此,您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第10个月提出仲裁,您的请求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应支付您的加班费。公司所谓“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并不成立。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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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1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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