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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京晨报
为促进做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能源电力保供,有效引导工业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我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缓解重大节日期间新能源发电消纳压力,鼓励引导用能绿色低碳发展,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7日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优化尖峰时段设置缩短尖峰时长
优化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夏、冬两季尖峰电价政策,取消冬季早尖峰时段(将每天4个小时下调为2个小时),调整夏季晚尖峰时长(将每天2个小时调整为3个小时),即:每年7至8月,14:00—15:00和19:30—21:30, 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同时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12月至次年1月,18:00—20:00,执行冬季尖峰电价,加大力度精准引导工业电力用户主动避峰,确保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需平稳。夏、冬两季尖峰电价保持不变,统一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二、降低重大节日深谷电价
降低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重大节日深谷电价,即:每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1:00—15:00,由平段电价下调为谷段电价,并以谷段电价为基础,下浮20%,鼓励引导有调节能力的连续生产工业电力用户,进一步增加重大节日期间的用电负荷,疏解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背景下,新能源发电装机迅猛增长后,部分时段新能源发电消纳压力,提升电力系统整体效能。
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统筹好尖峰电价收取资金使用,支持全省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用于保障用户侧需求响应补贴、弥补实施重大节日深谷电价产生的电费减收、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储能项目充放电价差给予补偿并实施顶峰发电补贴、弥补采购省外电力现货“超支”购电成本和政府组织采购的燃机应急保供顶峰发电天然气成本等方面,确保使用规范。(许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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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9 0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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