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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赵迪)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人龙某退赔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龙某2022年至2023年期间,在惠水县、兴义市、瓮安县等地盗窃多名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福泉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6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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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31 1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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