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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在2024年3月4前因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需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且驾驶人、所有人和管理人仍未按规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车辆,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向当事人(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告知前来提取车辆,但仍有部分当事人未按期提取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号牌车辆予以公告。
2023年2月7日涉案川MFF328摩托车、2023年9月01日涉案津C73Y03厢式货车、2023年9月21日涉案冀DT2Q27货车、2023年12月14日涉案津B082X6轻型货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仍不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上述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请以上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物品扣押凭证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到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接受处理。
特此公告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石黄黄骅大队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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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4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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