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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赣南日报
本报讯 (龚嘉奎 曹琪)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含毒电子烟烟弹的涉毒案件。被告人邹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10月2日,罗某(另案处理)联系陈某(另案处理)询问“上头电子烟烟弹”购买事宜。陈某随即电话联系了被告人邹某、张某,邹某和张某两人商议后,决定将邹某持有的两个电子烟烟弹以600元一个的价格卖给陈某,并与陈某约定了交易的时间地点。随后陈某将交易的时间地点告诉了罗某。罗某到达交易地点后进行验货,发现烟弹有被吸食过的痕迹,遂要求邹某降价。邹某不同意,双方发生冲突,现场有群众报警,张某看到有人报警后逃离现场。
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邹某、罗某控制后带至公安局接受调查,并从罗某身上扣押了被交易的两个电子烟烟弹;同日公安民警在邹某家中搜查并扣押了三个电子烟烟弹。经现场检测邹某、罗某的尿液,结果均是呈阳性;经鉴定,扣押的五个电子烟烟弹内烟油净重3.75克,烟油中均检出违禁成分。
2023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前往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张某向他人贩卖含有违禁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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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5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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