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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王某通过微信与兰某联系购买婚房,就兰某房屋的出售、售价等进行协商,并实地察看了房屋,确定购买该房屋并表示支付定金,兰某表示不收定金。双方确定了签订合同时间。签合同日前,兰某突然不打算卖房。
王某告诉兰某,家里为了该婚房已经支出了相关费用和成本,但兰某铁了心拒绝。王某诉求兰某赔偿相关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约定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约,兰某对此也作出同意该要约的表示,合同关系成立。认定兰某构成违约,应赔偿王某相应损失。遂酌情认定兰某应赔偿王某损失15000元。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同时《民法典》规定,违反合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交易双方口头商量好要在某一时间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预约合同的要式,双方成立预约合同法律关系。
后出卖方反悔,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预约合同的责任承担,根据契约自由的精神,一般不会强制交易双方缔结本约合同,但违约方仍要对守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机会损失等进行赔偿。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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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9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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