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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新房入住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玉州区的庞某某才开心几个月就遇到了堵心事:楼上住户因排污管堵塞导致卫生间反水,污水从天花板渗下来,造成他新房的天花板吊顶明显变形、电路损坏、沙发受损。因财产损害问题得不到解决,庞某某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楼上15户业主以及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一户业主和物业公司免责外,楼上14户业主共同担责。
案情:楼上漏水楼下受损,业主状告物业和楼上15户业主
庞某某于2019年12月购买玉林市某小区某幢1201房,2022年2月入住。2022年10月1日,某物业公司接到庞某某楼上1301户业主甘某反映,其房子被污水浸泡。经物业公司人员现场查验,发现是一间卫生间反冒污水。随即,物业公司人员排净屋内污水并清洁房屋。物业与楼上正在装修、已入住的业主沟通后凑钱进行测管疏通,发现管道内堵塞物为块状物、沙子、腻子粉、卫生纸、梳子等物。10月2日,物业致电庞某某检查天花板是否存在渗水。当天晚上,庞某某让亲戚与物业一起检查,发现其新房的客厅和餐厅天花板被水泡,天花板吊顶明显变形,电路损坏,沙发受损。
因赔偿问题迟迟未落实,庞某某将楼上15户业主和物业告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合计21835元。
然而,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应尽义务,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不包括各楼栋竖向排污管道的疏通,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一名业主黄某某认为,其于2022年3月完成房屋的硬装修,但未实际入住,并提供了相关证明。业主甘某则认为,其于2022年3月申请装修,由于资金问题仅打了飘窗,渗水是否与房屋质量问题有关。
经法院核实,甘某户一直断断续续进行装修,平时房屋没有人,出事前几个月均没去看过房屋。庞某某的房屋虽已入住,但在出事前的几个月并未在该房屋居住。
法院:除一户业主和物业公司免责,其他14户业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下水道堵塞位置属于共用部位,堵塞物为块状物、沙子、腻子粉、卫生纸、梳子等物品,与楼上住户的不当装修和乱丢物品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无法确认堵塞物的直接来源,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由楼上正在装修、已入住的14户业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黄某某已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并未实际入住,且早在2022年3月即已完成装修。物业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不包括各楼栋竖向排污管道的疏通。庞某某几个月未在其房屋内居住,也不进行管理维护,未能及时发现房屋受损,导致损失扩大,其本身有一定的过错。1301业主甘某在申请装修后,对房屋疏于管理,在卫生间反冒污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导致污水渗漏致使庞某某的房屋受损,有较大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楼上14户业主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468元给原告庞某某;驳回原告庞某某对被告物业公司、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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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4 1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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