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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日报
【本报讯】近日,永登县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成功促成一起轻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6月9日14时50分、15时20分许,在永登县中兰客专项目工地基坑附近,李某平因琐事与犯罪嫌疑人陈某虎两次发生冲突被殴打,事发后经调解,矛盾化解。同日18时许,被害人慎某林得知李某平被打一事后,遂纠集李某平等人,用投掷土块、石子的方式殴打基坑内干活的陈某江等人。陈某虎等人看到后赶到基坑旁边,会同从基坑上到地面的陈某江等人与慎某林等人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陈某虎持方木对慎某林进行殴打致伤。双方其他参与互殴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慎某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今年4月6日,永登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与涉案当事人双方积极沟通调解,持续跟踪该案件,关注双方赔偿谅解情况。为使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溯源治理,承办人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辩护律师进行沟通,积极释法说理。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
承办人检察官认为,陈某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某虎在案发后主动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进行民事赔偿,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陈某虎系初犯,本案属偶发矛盾产生,且被害人慎某林在案发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故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议对陈某虎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4月18日,永登县检察院就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当事人、辩护人、侦查人员参加了听证会。当日,永登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回放:
犯罪嫌疑人陈某虎:“对此事我特别后悔,我真诚的再次向慎某林道歉,感谢检察机关、感谢大家给我一个机会,检察机关所作的这个决定对我和我的孩子影响很大,我保证以后不会再犯罪了。”
被害人慎某林:“对此事我也有过错,我也谅解了陈某虎,我们俩经过此事也成为了朋友,感谢检察机关对他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听证员:“两位当事人出门打工都不容易,你们纠集同乡为一点矛盾进行互殴,要考虑到这个后果,希望你们以后能够理性处理矛盾纠纷,遵守法律。”
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刑事和解制度,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溯源治理,这是司法理念的更新的突出表现,也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辩护人赵律师:“为检察官的司法理念和办案效率点个大大的赞,真真切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检察官:“我们身处法治社会,要有法治意识,当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要理性处理,不能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要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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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6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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