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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文汇报 徐建刚、徐飞君:
因债务人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未能履行编号为HZTY-HTGT1ZG-2016013-1《汇通刚泰股权投资基金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股票收益权回购义务,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管”)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申请实现对刚泰集团、刚泰矿业的担保物权,经浦东法院裁定确认刚泰集团和刚泰矿业回购股票收益权的回购日为2018年8月28日,刚泰集团和刚泰矿业应支付的股票收益权回购款共计5974423061.4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其后红塔资管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全部权益现状分配给浙江汇通刚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合伙企业”)。
根据徐建刚、徐飞君(以下简称“你方”)签署的编号为HZTY-HTGT1ZG-2016013-4的《保证合同》,你方为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在《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款项和费用。截止2024年5月14日,我合伙企业实现债权共计1827200285元,剩余债权均未实现,现我合伙企业要求你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汇通刚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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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31 0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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