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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赣南日报
赣州中心城区首例
小区物业因垃圾分类履职不到位被罚
本报讯 (记者胡中 通讯员谭明瑞)近日,赣州蓉江新区一小区物业公司由于未履行垃圾分类相关责任义务被处罚。这是《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赣州中心城区办理的首起对小区物业的处罚。
2023年12月27日,蓉江新区城管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一居民小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小区里的部分厨余垃圾桶内混入了大量其他垃圾,该小区物业公司存在宣传不到位、督导不到位,未履行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后,对该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立即整改。
经调查,物业公司作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未建立管理责任制,无具体指导、督促相关制度和措施,未起到有效监督管理作用,该行为与赣州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背道而驰。城管执法人员在多次巡查时发现类似问题,该物业公司均未进行有效整改。2024年1月2日,赣州蓉江新区城管分局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其宣传《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本案中该居民小区物业公司违反了《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时制止对已分类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城管部门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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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1 06: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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